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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聞 |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

發(fā)布于:2024-11-19 10: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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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的通知

冀建質規(guī)范〔2024〕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雄安新區(qū)管委會建設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24年第3次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4年11月14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質量投訴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信訪工作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筑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和保修期內發(fā)生的工程質量投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以下簡稱“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工程質量問題,提出維修或整改訴求,并由質量責任單位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質量問題,是指由于工程參建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施工圖設計文件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

    本辦法所稱質量責任單位,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

    第四條質量投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公正、及時、就地解決問題。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質量投訴管理工作,批轉、督辦質量投訴事項。

    各市、雄安新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質量投訴管理工作,承辦上級機關批轉的質量投訴事項,受理、處理本級質量投訴事項,批轉下級機關質量投訴事項。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處理本級質量投訴,承辦上級機關批轉的質量投訴事項。

    第六條投訴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或保修期內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可先向建設單位或質量責任單位反映,建設單位或質量責任單位沒有及時處理或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投訴人有權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發(fā)現(xiàn)建筑工程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時,質量責任單位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質量投訴辦理地址、受理電話和電子信箱等投訴渠道,設置專用接待場所。

第二章 質量投訴事項受理轉辦

    第八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處理質量投訴的工作人員接待、處理質量投訴事項,應當按規(guī)定實施全過程記錄,必要時進行音像記錄。

    第九條投訴人采取走訪形式提出投訴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登記,接收投訴人提供的有關信息或材料,填寫《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附件1)。多人采取走訪形式提出共同質量投訴的,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

    投訴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書信、電話等其他方式進行質量投訴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也應當及時登記。

    第十條質量投訴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一)經(jīng)核實不屬于質量問題或已經(jīng)工程質量檢測不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因用戶裝修或使用不當?shù)茸陨碓蛟斐少|量問題的(拆改結構除外);

    (三)質量投訴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正在辦理,投訴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就同一事項再次投訴的;

    (四)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已經(jīng)就質量投訴事項辦結的;

    (五)質量投訴事項已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途徑受理或辦結的;

    (六)其他依法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質量投訴。

    第十一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收到質量投訴事項后,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應由本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處理的,應及時核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fā)送《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受理告知書》(附件2),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發(fā)送《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附件3),并說明理由;

    (二)應由下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批轉函》(附件4)批轉至下一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處理,并督促下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按時上報處理結果。

    承辦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處理完畢后,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章 質量投訴事項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受理質量投訴事項后應確定具體承辦人,承辦人根據(jù)投訴人反映情況向建設、施工等有關單位了解實際情況,必要時實地調查核實,填寫《投訴反映的質量問題調查記錄表》(附件5)。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應當依法實地調查核實。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質量問題,由承辦人責成質量責任單位進行處理,處理后應滿足設計及相關質量標準要求,并由相關質量責任單位進行驗收。

    當質量投訴當事人存在分歧時,承辦人應組織召開處理協(xié)調會,議定處理方案,形成《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協(xié)調會議紀要》(附件6)。

    第十四條質量投訴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jīng)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及時研判質量投訴事項,對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會造成重大損失的嚴重質量問題,必要時應疏散人員,確保人身安全。需進行加固處理的,質量責任單位應立即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加固方案,建設單位組織相關單位實施加固處理,加固處理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guī)定執(zhí)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加固費用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再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六條質量投訴當事人對質量問題存在異議且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經(jīng)調查核實認為確有必要進行檢測的,由質量投訴當事人共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根據(jù)檢測結果由相關質量責任單位承擔。

    (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經(jīng)調查核實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檢測,投訴人堅持要求進行檢測的,應自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jīng)檢測存在質量問題的,檢測費用由質量責任單位承擔;經(jīng)檢測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檢測費用由投訴人承擔。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終止處理質量投訴,向質量投訴當事人下達《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終止處理告知書》(附件7):

    (一)因投訴人不配合,質量責任單位無法實施質量問題處理的;

    (二)質量投訴事項受理后進入司法程序或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投訴事項辦結,并下達《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辦結告知書》(附件8):

    (一)反映的質量問題已得到解決的;

    (二)投訴人撤回質量投訴的;

    (三)經(jīng)核查所投訴的質量問題不實的;

    (四)已由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出具《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終止處理告知書》的。

    第十九條投訴人提出索要經(jīng)濟賠償、退房、換房等訴求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無法達成一致的,應當依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

    第二十條投訴人對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履職處理或答復不滿意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應當嚴格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工程建設標準及本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履行職責,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相關規(guī)定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各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jù)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當?shù)貙嶋H,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登記表

    2.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受理告知書

    3.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

    4.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批轉函

    5.投訴反映的質量問題調查記錄表

    6.建筑工程質量投訴協(xié)調會議紀要

    7.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終止處理告知書

    8.建筑工程質量投訴事項辦結告知書

來源:河北省住建廳 官網(wǎng)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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