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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準入、
配售及封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新鄉(xiāng)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
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guī)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新鄉(xiāng)市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配售)實施方案(試行)》和《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配售對象和條件
第二條 【配售對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住房”)配售對象為本市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逐步將范圍擴大到整個工薪收入群體。
第三條 【準入條件】申請購買“保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為單位申購,18周歲以下的家庭成員應當計入家庭人口,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保住房”申購政策;18周歲及以上的家庭成員可計入家庭人口,也可作為單戶家庭獨立進行申購,計入家庭人口的,視為已享受“保住房”。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保住房”的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購家庭應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包含各區(qū)縣)或在本市工作滿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戶籍(需提供工作單位證明)。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不含平原新區(qū)、經開區(qū)及各縣)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
(四)配售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原則上只能購買一套“保住房”。享受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保住房”后,應在交付后6個月內退出公租房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逾期未退出的,取消其申購“保住房”資格。
(五)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不受戶籍、工作年限等條件限制。“保住房”優(yōu)先面向城市引進人才供應。
第四條 【優(yōu)先情形】符合保障資格且有以下情形的可優(yōu)先進行配售選房。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具有本市市區(qū)戶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市市區(qū)內無其他住房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規(guī)定的重點優(yōu)撫對象、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有市級以上優(yōu)秀志愿者、有縣級以上見義勇為者的;
(四)符合《新鄉(xiāng)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精準保障工作的通知》(新建〔2020〕143號)規(guī)定的人群。
三、配售價格
第五條 【配售價格】“保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等相關成本組成。與“保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yī)療、養(yǎng)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項目運營公司結合樓棟、樓層、朝向、戶型等因素擬定單套房屋銷售價格,實行一房一價,明碼標價,向社會公布,接受監(jiān)督。
四、配售流程
第六條 【配售原則】“保住房”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配售方案】項目配售前,項目運營公司制定項目配售方案,應包含項目基本情況、準入條件、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等內容。
第八條 【配售程序】“保住房”配售實行公告、申請、審核、選房和交付制度,具體按以下流程實施配售:
(一)項目公告。項目運營公司制定“保住房”項目配售方案,經市住建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配售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購房申請。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及城市引進人才,應向項目運營公司提出購房申請,申購家庭需如實填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信息、婚姻情況、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等,并提交申購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婚姻情況等證明材料。申購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授權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狀況查驗。
(三)資格審核。市保障性住房服務中心負責審核申購家庭的購買資格。
審核結果在市住建局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間申購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
(四)公開選房。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線下或線上選房的方式進行,申購家庭按照搖號次序進行選房,選定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購房定金。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房或繳納購房定金的,選房資格作廢,按順序依次遞補。
(五)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保住房”后,應當按照配售公告要求的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xù),與項目運營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繳納購房首付款或全款。申購家庭繳納定金后放棄購買的,定金不予退還。
(六)房屋交付。項目運營公司應當在約定時間向保障對象交付房屋。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購房人持知情書和購房合同等要件,按照規(guī)定申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項目運營公司應及時將相關信息資料提供給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保住房”初始登記,并協(xié)助保障對象辦理不動產分戶登記。
第十條 【費用繳納】購買“保住房”應按照房屋所在地區(q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guī)定全額交存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購房權益】“保住房”項目應納入街道和社區(qū)網格化管理,“保住房”購房人享有相應的落戶、子女就學等權益,與商品住房小區(qū)購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五、售后管理
第十二條 【封閉管理】“保住房”實行封閉管理,項目運營公司與購房人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錄入“保住房”管理系統(tǒng)?!氨W》俊背糜谏曩徏彝ベ徶迷撎鬃》繒r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商業(yè)住房貸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類型的擔保及償債等,不得為申購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員設立居住權?!氨W》俊币蜚y行業(yè)金融機構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實現(xiàn)抵押權或涉訴等原因被處置的,房屋應當由項目運營公司按照程序回購。
第十三條 【流轉管理】“保住房”實行封閉流轉退出保障。如需退出,應向項目運營公司提出申請,經項目運營公司審核確認后3個月內啟動回購,進行封閉流轉。
第十四條 【回購管理】“保住房”購房人有《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的,由項目運營公司回購,項目運營公司應在購房人騰空房屋后進行驗收和回購,退出的房屋重新納入配售房源。
第十五條 【回購價格】“保住房”的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利息-房屋折舊的原則核算,房屋折舊按照主體結構平均50年(每年2%的折舊率)進行計算,利息按照簽訂回購協(xié)議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和持有年數(shù)計算,不計復利。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原購買價格×簽訂回購協(xié)議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房屋持有年數(shù)]-[原購買價格×(房屋持有年數(shù)×2%)]。
房屋持有年數(shù)(按整年計算)從簽訂購房日期起至簽訂回購協(xié)議日期止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予計息,但按一年計算折舊。
“保住房”由項目運營公司進行回購。退出的房屋及時納入配售房源。
第十六條 【交易稅費】因“保住房”回購或封閉流轉產生交易稅費的,按照相關稅收政策依法依規(guī)予以免征。
第十七條 【回購基本條件】申請回購或封閉流轉的“保住房”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無貸款、無抵押、無租賃、未對申購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員設立居住權、無法律糾紛;
(二)未改變居住用途、房屋結構無拆改、設施設備無缺失;
(三)水、電、燃氣、電信、有線電視等公共事業(yè)費用和物業(yè)服務費用已結清;
(四)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禁止回購的情形。
第十八條 【特殊情形】“保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fā)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產性質仍為“保住房”。購買“保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保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住房”由項目運營公司回購并進行封閉流轉。夫妻雙方離異的,應按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判決書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xù),明確“保住房”歸屬方,退出方若符合條件,可另行申請“保住房”
第十九條 【限制情形】“保住房”購買家庭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使用“保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出租、轉讓、贈與房屋;
(二)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破壞房屋主體結構;
(四)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
第二十條 【社區(qū)及物業(yè)服務管理】各區(qū)政府應及時將“保住房”納入街道和社區(qū)管理,發(fā)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qū)管理機制。物業(yè)服務應實行市場化、專業(yè)化管理,依法公開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由項目運營公司與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簽訂《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
第二十一條 【剩余房源】對于“保住房”項目首次配售結束后的未售房源和由項目運營公司回購的“保住房”,繼續(xù)作為“保住房”使用,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配售。項目配售較長時間后仍有剩余房源的,按照《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部門和機構監(jiān)管】各相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監(jiān)督責任,項目運營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本細則規(guī)定開展“保住房”建設、配售、運營管理工作,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要立即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guī)承擔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購房家庭監(jiān)管】申購家庭通過瞞報信息、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保住房”申購資格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保住房”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保住房”的,申購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保住房”,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項目運營公司依法依規(guī)回購其“保住房”,按照原購房款-房屋折舊方式核算退還金額,但不予利息補償;逾期未處理的,應當依據合同約定,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禁止該家庭兩年內再次申購其他“保住房”。
購房人有本細則規(guī)定【限制情形】前三項中任意一項的,由項目運營公司或相關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違反【限制情形】中第四項的,進入回購程序,根據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購房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其他規(guī)定】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新鄉(xiāng)市保障性住房(配售)準入、配售及封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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