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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鼓勵招投標活動中增設智能建造技術應用評審內容的通知 廈住建建筑〔2024〕82號 各招標單位,市國資委,各區(qū)住建(和交通)局、市招投標中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智能建造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廈府規(guī)〔2023〕6號),加快推進智能建造試點,推廣智能建造技術,現就我市智能建造試點期間,招投標活動中智能建造技術應用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總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單項合同估算價2億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積極應用智能建造技術。 二、采用智能建造技術的工程項目,宜以工程總承包方式發(fā)包。招標人應根據項目情況提出智能建造技術應用要求,在招標文件的承包人建議書和實施方案部分,明確關于采用智慧工地平臺、裝配式建筑、BIM技術、智能建造設備裝備等評審內容和標準。 三、招標人可將智能建造試點業(yè)績作為獲獎業(yè)績評分項。投標人具有1個住建部、各省(含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住建主管部門或住建部確定的全國24個智能建造試點城市認定的智能建造試點(示范)項目的,得1分;具有2個及以上項目的,得2分。設置該項獲獎業(yè)績分值的,招標人需相應調減評標標準中的投標報價分值。 四、招標人應優(yōu)先從福建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熘谐槿?-2名BIM技術應用專家或智能建造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派代表的,可以從廈門市智能建造專家?guī)熘羞x取。 五、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10月1日起發(fā)布招標公告的項目可按照本通知執(zhí)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5日。 廈門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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